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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华生、贺雪峰关于农村土地制度论争始末-中国乡村发现--从这里发现中国乡村

2014-09-30 乡村发现

著名学者周其仁、华生、贺雪峰关于城镇化和农村土地制度的争论由来已久,为提供背景追根溯源,本文用时间线梳理了之前论战的关键文章,摘出针锋相对的地方,其中不乏剧烈冲突和猛烈攻击之处。

  2010年10月 贺雪峰出版《地权的逻辑》批判成都土地改革

  我认为,对于大城市大农村的成都市来说,以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为核心,以扩大市场化程度为手段的城乡一体化改革,也许有成功的可能性,但对全国农村并不具有借鉴意义。成都实验应该立足成都特点,不需要考虑全国的情况。我甚至认为,成都实验明显存在乌托邦情绪,实验成功的可能性并不大。

  2011年7月 周其仁发表《给农民更多的土地权利,真会损害农民的利益吗?——致“成都模式的批判者”》回应贺雪峰

  翻遍本章,作者对成都模式的全部批判,居然就没有一个论据来自他自己的第一手调查、参观甚至走马看花!

  最无法同意的是如下命题:“给农民更多的土地权利,可能损害农民的利益”。这是一条经典的奇谈怪论,因为它完全得不到中国土地革命、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和现在成渝改革试验区大量可观察经验的支持。

  2012年3月 贺雪峰写作《就地权逻辑答周其仁教授》回应周其仁

  在中国农村,农户土地权利越大,集体行动越难,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就越无法改善,单家独户的小农,尤其是仍在农村种田的耕者,就不得不面对更加恶劣的农业生产条件,他们不仅要流汗,而且要流泪,甚至流血了(比如为争水而打架伤人)。这是典型的“反公地悲剧”。

  周其仁教授既然认为笔者的命题是经典的奇谈怪论,为何不回到自己亲手设计的湄潭农村问一问农民的意见?如果说我们要尊重农民的意见的话,既然湄潭农民93%的要求重新按人口再分配土地,我们为什么不尊重农民这一意愿呢?要知道,农民的土地权利,对我们来讲,只是一种话语,最多是一个道德制高点,而对农民来讲,却是实实在在要付出汗、泪和血的代价的。

  2014年4月 周其仁发表《辩“建筑不自由”》、《辩“土地配置靠规划、不靠市场”》,摘引华生的“建筑不自由”、“土地开发使用权是公权力而不是私权力”、“土地开发权与所有权分离”等观点加以批驳

  总起来讲,“建筑不自由”是错误定义了自由之后的杜撰,因为从来就没有听任损害他人的“自由”。

  当密集人群中的个体自由可能侵犯他人自由或公共利益的时候,强制力就要登场。反过来,再复杂的事,如没有互相侵犯的麻烦,技术性的理性就可以对付,不需要社会范畴的强制力。

  4月 华生发表《现代社会中的土地开发建筑权问题》回应周其仁

  不是去修正我们过去对西方市场经济中自由的肤浅理解和片面介绍,相反非要说这并非不自由,只是受限制的自由,介绍西方开发建筑不自由是成了“鼓吹剥夺和奴役的怪论”,这种对市场自由主义的虔诚是否已经有点宗教化了呢?

  我并不同意被周其仁教授简单贴上“土地配置靠规划,不靠市场”的标签。

  土地的开发建筑不能走上另一极端,“如果以为市场经济和私有产权就是我的土地我做主,并以此来设计我们的土地制度,那就完全走错了方向。

  4月 华生发表《土地制度改革的焦点分歧(上)》与天则所课题组商榷

  焦点分歧之一:土地的开发建筑是产权人的私权利还是社会的公权力?

  在很多人,包括许多有影响的学者或官员都认为,在真正产权明晰的市场经济中,在自己土地上搞开发建筑是所有者的权利,或者至少认为,只要符合大的区域用途规划,房子怎么建和建多大就是自己的事。天则所课题组显然是持这种立场的。那么,当代世界土地的产权乃至私有产权包括开发建筑权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

  焦点分歧之二:何为同地同权同价与集体土地入市?

  集体土地有农地、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公益用地,都入城市房地产的市显然不可能也不应该。

  焦点分歧之三:小产权房是否应当合法化?

  试想如果农民建的所谓小产权房可以合法化,那么,居民在大商品房用地上的加建、搭建、扩建不是更应当合法化吗?如果违建都可以合法化,人们可以随意自建、扩建,那就必然出现公地悲剧,即每一个人都为了自己的私利扩建,使整个城市或社区的环境质量直线下降而不宜人居。

  5月 周其仁发表《“非法”帽子漫天飞》回应华生

  当华生先生义正辞严地宣布“小产权”一律非法的时候,不知道他心目中有没有一个大概的估计,究竟我们这个国家有多少“非法的农地农房”是在他以为可据之法出台之前早就存在了的?那些他以为足以判人家非法的法律,到底所禁为何物?来龙去脉如何?与传统与现实的关系又如何?不管三七二十一,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地美国英国香港(读后令人满篇生疑,我已略作辨析),完了就“非法”帽子漫天飞,算哪门子“真正的法治”呢?

  5月 周其仁发表《允许农地农房入市,真的会天下大乱吗》《农房入市早就发生了》

  城地城房入市多年,天下没有大乱,为什么农地农房入市,天就会塌下来呢?是的,我国土地的市场化配置再城乡之间分岔而行,等于做了一个对照实验。城市土地也是地,城市房屋也是房,过去也被禁绝于市场之外,不过等到城地城房双双入市,天下大乱了吗?

  在一些农地农房已经入市的地方,也没有天下大乱,更没有天塌地陷。

  6月 华生发表《小产权房合法化,会不会天下大乱?》回应周其仁

  对小产权房眼开眼闭就算了,如何又能不引起市场或社会混乱(先不说周教授的“天下大乱”)呢?周教授再也没有下文。小产权房合法化和建筑能否自由的问题不见了,变成了农地农房入市问题。如前所述,正常的农地农房没有任何人说其不合法,入市也好,不入市也好,是另一件事,与私占乱建的小产权房应否合法化根本不是一个问题。

  因此,问题在于,周教授也好,天则经济研究所等很多力主小产权房合法化的人也好,从来没有明确设计过一个小产权合法化的实施方案。这样,人们就无从评估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各种可能结果,从而也就使小产权房合法化只能停留在一个对人有诱惑性的口号上。

小产权房是违建,如同走私,只能依法处理,不能合法化。

  关于周教授一再离题大谈的农地农房入市,倒确实与小产权房违建性质完全不同,是符合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从方向上说我并无异议。只是农地农房入市,其中也有许多误解暗礁、不可一蹴而就,否则也会事与愿违,造成混乱。

  6月 周其仁发表《集体土地依法转让不会导致天下大乱》

  不少朋友担心,农民进城失败,回家无房无地怎么办?我的回应,农民自己不担心吗?凡担心的,没把握的,有权不转就是。但是反过来,有把握在城镇站住脚的农民,也一律禁止他们的房地入市,则是不恰当地剥夺了他们的正当权利。

  中国这一波城镇化,起于农民在包产到户改革中获得的自由,他们终于有权“人向高处走”,终于可以尝试转业到工商业获取较高的收入,也终于可以移居到机会较多的城镇。个人之见,这波城镇化实在来得太晚,而绝不是太早。以中国的自然禀赋,工业化、城镇化早该在经济中唱主角。上世纪80年代我辈耳熟能详的“十亿人口、八亿农民”,压根儿就不是一种“自然”现象。除开其他成因,体制与机制选择上的偏差,要负很大的责任。

  7月 华生发表《农地农房入市:陷阱与跨越》回应周其仁

  农房宅地的流转虽然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和改革的目标,但既不是今天的当务之急,也需要一系列条件的配合才能成行。今天首先要解决的,一是帮助那些已经人转而且希望永久落户的农民在就业城镇安居,以及对于他们自愿退出的承包农田和农房宅地有一个保底的收购安排。二是对于希望下乡居住或置业的富裕城镇居民,开出“归农”的门槛和路径,以及在已经规划成熟的包含非农居民的乡村聚集点开启外来居民购买住房的通道,循序渐进地实现乡村地区住房和宅地的市场化交易。而在我看来,这二者之间,移居农民市民化是城市化转型社会的主流,因此农民工及其家属在就业城镇的安居融入,比富裕市民的下乡置业,要优先和重要的得多。

  说到这里,应当看到,我与周其仁教授在当今社会的主流应是如何解决“人转”的问题上不仅没有分歧,而且在方向上完全相同,只是在用什么来“帮衬人转”上认识和路径不同。

  9月 周其仁发表《城市化为什么离不开农地农房入市》回应华生

  在法治轨道还不能有效规范政府和官员行为的现实条件下,华生仅根据“真正法治”如何如何,就赋予此地“公权力”也如何如何;对这点我实在没法同意。或许哪位高手有孙悟空的本领,拨根毫毛吹口气,“真正的法治”就要多少有多少。

  华生把“收缩征地、农地入市”批个半死,他自己的主张又是什么呢?读来读去,他无非主张绝不要触动现存“政府征地+卖地”的制度,仅建言政府从近郊和农村农村征得的土地中拿出一块,为进城农民工提供带社会保障含义的住宅,以此实现“人的城市化”和“农民工市民化”。

  最让我莫名惊诧的,是华生文中写下的他的惊诧:“问题的吊诡之处在于,周教授也好,天则经济研究所等很多力主小产权房合法化的人也好,从来没有明确设计过一个小产权合法化的实施方案”。真够吊了诡的:我等从不认为“小产权”皆非法,要是受人一激,就忙不迭地拿出“一个小产权合法化的实施方案”,那岂不等于赞同了以“小产权非法”为讨论问题的前提了吗?

  9月 华生发表《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质分歧——答周其仁教授最新的批评》回应周其仁

  周教授等人这次之所以对我火气这么大,认为我归纳介绍和总结分析的结论不是“最糟糕”就是“特别不能接受”,这恐怕是因为他们原本以为自己已经完全占领了理论和道德高地,真理在握,对现行体制完全不放在眼下,觉得其中的问题和缺陷已经足以使其土崩瓦解,根本挡不住他们认为的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资本化的潮流和趋势。但没想到同样批评政府土地财政中的问题和错误,同样不反对农地农宅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但我却并不简单和全盘否定现状,反对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提出了不同的以人转为中心的改革思路,特别是偏偏要证明即便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中,土地开发与房屋建筑由于其特殊的交叉外部性而并不自由,因而自发的逐利违建和城中村城郊村原住民的自主开发都不仅不是改革的方向,还是城市化的陷阱和社会撕裂的缺口。东亚模式城市化道路的成功恰恰是源于另辟蹊径。这样一场针锋相对、有时言辞激烈的争论自然在所难免。

来源:农村土地制度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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